当前位置:

关于印发《新化县文明校园、文明标兵校园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编辑:曾维峰 2018-04-10 16:28:02
时刻新闻
—分享—

  新化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文件

  新文明委〔2018〕4 号

  关于印发《新化县文明校园、

  文明标兵校园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国有林场,新化经济开发区,驻新各单位,县直各单位,各直属学校,各乡镇(街道、林场)中心学校,社会力量办学单位:

  《新化县文明校园、文明标兵校园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文明委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化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18 年 4 月 2 日

  

  新化县文明校园、文明标兵校园评选和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学校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使文明校园创建经常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娄底市文明校园、文明标兵校园评选管理暂行办法》(娄文明委[2017]7号)和《新化县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评选和管理办法》(新文明委[2017]8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新化县文明校园、文明标兵校园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目标,以领导班子建设、思想道德建设、活动阵地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校园文化建设、校园环境建设为主要任务,围

  绕学校中心工作,依靠师生、服务师生,促进学校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新化县文明校园、文明标兵校园是文明单位的一种类型,是由新化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级各类学校的

  荣誉称号。

  第四条 获得新化县文明校园、文明标兵校园荣誉称号的学校,享受新化县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的奖励政策,即对获得县级文明校园、文明标兵校园荣誉称号的学校给予全体教职员工半个月基本工资奖励,奖金从单位财政预算包干经费中开支。获得市级文明校园、文明标兵校园荣誉称号的学校给予全体教职员工一个月基本工资奖励;获得省级文明校园、文明标兵校园荣誉称号的学校给予全体教职员工一个半月基本工资奖励;获得国家级文明校园、文明标兵校园荣誉称号的学校给予全体教职员工两个月基本工资奖励。奖金从单位财政预算包干经费中开支。已经获得各类级别文明校园、文明标兵校园荣誉称号的学校,在有效期内经复查合格,可根据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荣誉称号分别给予每年半个月、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奖金从单位财政预算包干经费中开支。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新化县文明校园评选条件:

  (一)中学文明校园的基本条件应符合《教育部 中央文明办关于深入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 (教基一〔2015〕7 号)中规定的《中学文明校园标准》。十二年一贯制和九年一贯制学校按中学文明校园标准执行。

  (二)小学文明校园的基本条件应符合《教育部 中央文明办关于深入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 (教基一〔2015〕7 号)中规定的《小学文明校园标准》。教学点纳入所属小学创建范围。

  (三)文明校园要坚持开展阅读教育、家庭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要坚持开放图书室,建设书香校园;要创建家长学校,坚持开展家庭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达到我县创建省级文明县城中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考核要求。

  (四)文明校园要积极开展“四校联创”活动,至少要完成一项示范校的创建。中学教育教学质量要位于全县同类学校的前三分之一,小学教育教学质量要位于所在乡镇小学的前三分之一。

  (五)文明校园要积极参加整建工作评比,月月要合格,一年内至少有三个月被评为红旗单位。

      第六条 新化县文明标兵校园评选条件

  新化县文明标兵校园除须具备新化县文明校园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社会效益、工作实绩、教学质量处全县前列;

  (二)在文明校园创建方面,创造过对全市或全县有指导意义的经验;

  (三)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获得市以上荣誉称号。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 七条  评选时间、申报资格、申报与表彰程序。

  (一)县文明校园、文明标兵校园每年评选一次。

  (二)各县属学校(含社会力量办学单位)、乡镇(街道、林场)完全小学以上的中小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创文明校园、文明标兵校园。

  (三)凡是有领导、有规划,按照评选条件要求开展创建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学校,均可提出申报。申报推荐工作由县教育局按照县文明委分配的名额,秉着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

  (四)具备申报新化县文明校园、文明标兵校园资格的学校,由学校提出申请。申报时,申请学校需提供近两年来本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情况汇报。

  (五)申报新化县文明校园、文明标兵校园时,县属学校(含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直接向县教育局申请,乡镇(街道、林场)所辖学校须经中心学校初评后向县教育局申请,县教育局汇总后统一向县文明办集中申报。获得县文明校园、文明标兵校园称号方可申报市级文明校园、文明标兵校园评选,获得市级文明校园、文明标兵校园称号方可申报省级文明校园、文明标兵校园评选,获得省级文明校园、文明标兵校园称号方可申报国家级文明校园。

  第四章 检查考评

  第 八 条 中小学参评新化县文明校园、文明标兵校园由新化县文明办、新化县教育局检查考评。

  第 九 条 文明校园、文明标兵校园检查考评的程序和内容:

  (一)学校汇报创建工作情况;

  (二)查看学校创建工作文字、图片、录像等资料;

  (三)考察校园环境、规范化管理和建章立制等情况。

  (四)召开教职工和学生代表座谈会,听取意见,并听取学生家长代表意见;

  (五)随机询问、发放问卷了解教职工和学生对学校创建工作的评价;

  (六)形成检查考评意见并向被检查考评学校反馈。

  第 十条 条 新化县文明校园、文明标兵校园按照《新化县中小学校文明校园测评细则(试行)》实行考核。

  第十 一条 条 新化县文明校园、文明标兵校园初步名单在征求县直相关部门意见后,由新化县文明办、新化县教育局提出建议名单,提交新化县文明委审议。审议通过后,在县内主要新闻媒体公示 15 天。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由新化县文明委进行表彰。

  第五章 管理和责任

  第十 二条 条 新化县文明校园、文明标兵校园被评选命名后,可连续保持荣誉称号三年。三年之内,每年由县文明办、县教育局进行复查,复查主要采取明查与暗访结合的方式进行,复查合格的,由县文明办提交县文明委审议后予以认定;三年之后,其荣誉称号自动消失,可直接参与下一年同一荣誉称号或

更高一级荣誉称号的评选。

  第十 三条 条 新化县文明校园、文明标兵校园的申报、推荐、考核要严格掌握标准,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质量。申报学校要对工作汇报、所提供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推荐部门要对被推荐学校的质量和水平负责;检查组要对检查考评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 四条 条 新化县文明校园、文明标兵校园实行动态管理。学校若出现工作质量下降或其他问题,应视情况分别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或撤销称号等处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被评为新化县文明校园、文明标兵校园或取消其文明校园、文明标兵校园称号:(一)近一年来有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违法事件;(二)近一年来有重大校园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消防责任事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三)近一年来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教师违法犯罪案件、学生校园暴力事件(四)近一年来有严重违规办学(办班)、违规招生和违规收费问题;(五)近一年来有学校或教师申报或评审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在创建文明县城工作中,因工作失误造成测评扣分

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十 五 条 撤销文明校园、文明标兵校园称号的决定由新化县文明委作出。

  第十 六 条 县文明办、县教育局要加强对文明校园、文明标兵校园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帮助学校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发挥文明校园、文明标兵校园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 七 条 凡撤销学校,其文明校园、文明标兵校园称号自行终止;凡分设学校,若原学校是文明校园、文明标兵校园且学校名称未改变者,其称号继续保留,但分设出的学校不再享有文明校园、文明标兵校园称号;凡合并学校,其文明校园、文明标兵校园称号自行终止。分设出的学校和合并的学校,可以重新创建申报。

  第十 八 条 获得文明校园、文明标兵校园的学校出现更名、重组、撤销、分立、合并或学校工作水平下降、发生重大问题等情况,由相关学校或教育局逐级上报,不得隐瞒。

  第十 九 条 创建文明校园、文明标兵校园要从学校和当地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力戒形式主义。申报、验收、表彰文明校园、文明标兵校园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借创建之机搞不正之风;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向创建学校收取钱物或搞变相摊派。

  第六章 附 则

  第 二十 条 本办法由新化县文明办、新化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学校配合执行。

  第二十 一 条 本办法由新化县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 二 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新化县中学文明校园测评细则(试行)

  附件 2:新化县小学文明校园测评细则(试行)

 

 

 

编辑:曾维峰

阅读下一篇

返回新化站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