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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化县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评选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编辑:曾维峰 2017-07-14 15: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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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文明委〔2017〕8号

  关于印发《新化县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评选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新化经济开发区、上渡办事处党工委、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各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

  《新化县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评选和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县文明委全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化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17年7月10日

  新化县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

  评选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关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绿色崛起、科学跨越”发展主题,全力推进我县文明创建各项工作,促进全县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评选和管理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娄底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评选和管理办法》娄文明委〔2017〕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化县文明村镇的评选范围包括乡镇、村。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的评选范围包括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城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和实行独立核算、建有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工会基层组织的企业、事业法人单位(含委托法人单位)。

  第三条 新化县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是综合性的荣誉称号,这些荣誉称号的获得者必须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和工作实绩位于全县前列,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村镇、单位。

  第四条 新化县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创建工作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型公民为根本任务,以提高人们的文明素质、生活质量和城乡文明程度为目标,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新生活。

  第五条 新化县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创建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内容。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文明村镇评选条件: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党委、党支部各项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学习制度健全,能发挥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坚决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有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学雷锋志愿服务工作高度重视,建立健全由党委、党支部直接领导,团委、团支部具体负责的学雷锋志愿服务工作机制,党员个人参加志愿服务全年不少于25小时,单位集中活动全年不少于4次,学雷锋活动、志愿服务开展有声有色,人民群众喜闻乐见。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团结协作,开拓创新,民主管理,科学决策,执政为民,在群众中威信高,干群关系融洽和谐。

  (二)农村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深化改革,调整产业结构,加大科技投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民服务的功能,确保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稳定增长,农民收入逐年增加,主要经济指标高于全县平均水平。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尊重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广泛开展星级文明户、城乡共建、联点共建等活动,宣传教育阵地稳固。大力弘扬和培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依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发挥道德评议会、红白喜事理事会、禁毒禁赌协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婚事新办、丧事简办,移风易俗形成风气,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得到切实加强。

  (四)村镇建设规范有序,环境优美。有科学合理的村镇规划。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公用设施逐步配套。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耕地和依法用地。坚持治理脏、乱、差现象,绿化、美化、净化工作效果明显,生态逐步走向良性循环。

  (五)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稳步发展。坚持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推广致富实用科技。尊师重教,积极发展教育事业,九年制义务教育得到落实。重视卫生保健,人民健康水平得到提高。计划生育工作达到全县先进水平。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扫除陈规陋习,反对封建迷信。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体活动。有功能较为齐全的文化设施。

  (六)社会治安状况良好。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社会稳定,村连续两年以上无刑事案件,乡镇连续两年以上无重特大刑事案件,无突出治安问题,无拐卖妇女儿童现象,无黑恶势力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无非法宗教和邪教活动,群众有安全感。

  (七)基层民主制度健全有效。扩大基层民主,保障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乡镇人大代表依法直接选举产生,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充分落实,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施政,政务公开全面推行,乡村关系协调。村委会成员依法选举产生,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融洽,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村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有序,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接待零支出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第七条 文明单位评选条件:

  (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单位党组织能够认真学习、贯彻、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旧程,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领导班子以身作则,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员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积极开展创建文明科室、文明车间、文明家庭、文明楼院、文明职工以及各种形式的军民共建、警民共建活动,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党员个人参加志愿服务全年不少于25小时,单位集中活动全年不少于4次,努力为当地文明创建工作作出贡献。

  (二)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和“二十四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人皆知,人人践行。突出抓好诚信建设,坚决防止不守信用行为。高度重视对青年职工、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三)重视学习培训,文体卫生先进。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落实卫生防疫制度。无计划外生育。坚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

  (四)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坚持和完善职代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落实。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职工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单位无较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黄赌毒”等丑陋现象,无邪教活动。

  (五)内外环境优美,环保工作达标。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搞好绿化、美化,“三废”(废气、废水、废渣)排放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明显改善。

  (六)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显著。生产经营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改革进取,诚信经营,科学管理,质量优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定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全市同行业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科学,群众满意率高。服务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全县同行业领先水平。

  第八条 文明标兵单位评选条件

  县文明标兵单位除具备县文明单位的条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工作实绩位于全县同行业最前列,并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较突出位置。

  (二)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探索出对全市或全县同行业有指导意义的经验。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九条 评选时间、申报资格与申报程序。

  (一)新化县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每年评选一次。

  (二)凡是有领导、有规划,根据评选条件要求开展创建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均有资格提出申报(申请)。申报推荐工作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

  (三)参加县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评选的村镇、单位,由各村镇、单位向县文明办申报。

  第十条 考核方法与考核、评选程序。

  (一)新化县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的考核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办法进行。

  (二)县文明办依据管理办法和年度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安排,制定年度考评细则。由县文明办进行考核。

  (三)申报县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应当征求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由县纪检、组织、综治、检察、禁毒、县委防邪教办、卫计、安监、环保等部门签署审核意见,进行资格复核。

  (四)申报村镇、单位经考评和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县文明办提出新化县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建议名单,提交县文明委审议。审议通过后,在县内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后,报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命名。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对评选出来的县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由县委、县人民政府授予相应荣誉称号,颁发奖牌,登报表彰。

  第十二条 获得新化县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按照“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对获奖单位的全体干部职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县级文明单位给予半个月基本工资奖励,市级文明单位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奖励,省级文明单位给予一个半月基本工资奖励,国家级文明单位给予两个月基本工资奖励,奖金从单位财政预算包干经费中开支;各级文明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参照文明单位奖励标准每年奖励相应的工资,奖金在村级办公经费中列支】,县文明标兵单位优先推荐申报市级文明单位。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在创建过程中,创建工作方案将所属单位及二级机构(独立法人、同一院落、人数10人左右)一并纳入同创,工作统一部署安排,活动统一组织开展,文明办按标准要求对其所属单位及二级机构(独立法人)一并进行考核,相关职能部门对其所属单位及二级机构(独立法人)统一审查把关的可按有关文件精神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在创建过程中,所属单位及二级机构(法人单位)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享受该党政机关获得荣誉后的相关待遇。

  1、党政机关未将所属单位及二级机构(独立法人)纳入创建工作方案的。

  2、党政机关创建工作方案将所属单位及二级机构(独立法人、同一院落、人数10人左右)一并纳入同创,工作统一部署安排,活动统一组织开展,但申报报告中未涉及或已涉及而文明办未对所属单位和二级机构(独立法人)进行考核考评的。

  3、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核时未对该党政机关所属单位及二级机构(独立法人)统一审核的。

  4、独立院落、独立法人、职能职责相对独立、人数较多的如分局等单位原则上单独申报。

  第十五条 获得新化县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荣誉称号是该单位评选各级先进党组织的重要依据,是主要领导记功、授奖和评选各类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新化县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由县文明办负责管理。县文明办负责对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的联系、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工作上新水平。

  第十七条 新化县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是五个文明建设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创建过程中,申报单位在本单位要设置有县文明办和本单位联系电话的文明单位申报公示,文明单位在本单位要设置有县文明办和本单位联系电话的文明单位公示牌。

  第十八条 新化县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被评选命名后,可连续保持荣誉称号三年。三年之内,每年由县文明办进行复查,复查主要采取明查与暗访结合的方式进行,复查合格的,由县文明办提交县文明委审议后予以认定;三年之后,其荣誉称号自动消失,可直接参与下一年同一荣誉称号的评选申报。

  第十九条 获得县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荣誉称号的,在有效期内可申报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县文明标兵单位优先推荐。

  第二十条 新化县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如名称变更、隶属关系变动,应及时报县文明办备案;重划、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其所获得的荣誉称号自动终止。

  第二十一条 已获新化县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称号的,在保持荣誉称号期间,每年进行复查。对在复查中存在问题的采取黄牌警告和撤销荣誉称号两种方式予以处罚。凡被黄牌警告并限期整改的单位,取消当年物质奖励,整改复查通过后,方可再发下年度物质奖励。经复查,整改措施不力,成效不明显的,报请县文明委撤销荣誉称号。被撤销文明创建荣誉称号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二条 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复查存在问题的处罚。

  1.文明村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黄牌警告。

  (1)领导班子有不团结现象,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轻微违法违纪行为,经组织决定,免于处分、处罚的;

  (2)工作滑坡或管理不善,导致经济社会发展滞缓,质量不高,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呈下降趋势的;

  (3)社会治安状况和社会风气退步,群众缺乏安全感,封建迷信、“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和黑恶势力有所抬升的;

  (4)环境保护和卫生状况滑坡,“脏、乱、差”现象有所回潮的;

  (5)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发生非生产经营性较大安全事故的;

  (6)基层民主制度不落实,发生侵犯群众行使民主权利一般事件的。

  2.文明村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荣誉称号。

  (1)领导班子不团结,战斗力减弱,领导班子主要成员中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判刑的;

  (2)决策失误,管理不善,导致经济社会发展遇到较大困难,出现严重滑坡,人民生活改善不明显,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低于全县平均水平的;

  (3)社会治安状况和社会风气不好,群众没有安全感,封建迷信、“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和黑恶势力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

  (4)城镇规划滞后,违反环保、土地法规,环境建设和卫生状况较差的;

  (5)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非生产经营性安全事故的;

  (6)计划生育工作没有达标的;

  (7)基层民主制度不健全,发生侵犯群众行使民主权利重大事件的;

  (8)严重存在影响村镇整体形象的其他情况的。

  3.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黄牌警告。

  (1)领导班子有不团结现象,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轻微违法违纪行为,经组织决定,免于处分、处罚的;

  (2)因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致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工作实绩或服务水平呈下降趋势的;

  (3)干部职工中有参与公共场所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违规操办婚丧事,但情节较轻,未造成较大影响的;

  (4)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发生非生产经营性较大安全事故的;

  (5)环境保护和卫生状况退步较快的;

  (6)对县文明办交办、督办事项未按要求及时整改落实的;

  (7)创建文明城市工作不尽职,年内考核有一次被通报批评的。

  4.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荣誉称号。

  (1)领导班子主要成员中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判刑的;

  (2)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滑坡幅度较大的;

  (3)进行非法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偷税漏税,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

  (4)干部职工传看黄色书籍或黄色音像制品、吸毒贩毒、聚众赌博、卖淫嫖娼等受到治安处罚,封建迷信活动严重,婚丧事大操大办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干部职工中有练习“法轮功”和参与其他邪教活动的;

  (5)有计划外生育的;

  (6)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非生产经营性安全事故的;

  (7)环境污染严重,卫生面貌差的;

  (8)对县文明办交办、督办事项不进行整改落实的;

  (9)在创建文明城市工作中,年内考核两次被通报批评的;

  (10)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新化县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创建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档案资料齐全,管理科学,方便实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新办发〔2012〕4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文明办负责解释。

编辑:曾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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