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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遏制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攻坚战工作任务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曾维峰 2014-03-13 13:5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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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政办函〔2014〕30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遏制煤矿安全生产事故

攻坚战各阶段工作任务的通知

 

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各煤矿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58号令),强力推进我县遏制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攻坚战顺利实施,坚决遏制煤矿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确保提前通过省、市和国家验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明确遏制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攻坚战各阶段工作任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

(一)成立组织机构。成立县遏制煤矿安全生产攻坚战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攻坚战各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全县遏制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攻坚战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实施步骤、工作要求等具体工作事项。

(二)广泛宣传动员。一是召开全县遏制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攻坚战动员大会,全面安排部署遏制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攻坚战行动;二是通过各种媒体,以电视、广播、宣传标语、宣传手册等途径进行广泛宣传;三是各煤矿企业结合矿井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具体部署,迅速制定遏制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攻坚战方案,并在2014年3月20日前将遏制煤矿安全攻坚战行动方案报县煤矿安全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开展再教育再培训。1.加强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为提高监管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我县将狠抓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强化监管人员培训教育,强化安全红线意识。由县煤炭局每月第二、四周的星期五下午二点半到五点对全体安全监管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局长、各片长、业务股室长和各安监站长授课,授课内容主要是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性规定、煤矿五大自然灾害的防治、六大系统知识、自救与互救等。2.强化三项岗位人员培训。一是组织煤矿董事长、矿长按照省煤炭局相关文件要求及时参加省局举办的安全资格证培训班;二是组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市煤炭局要求及时参加市局安全培训中心举办的安全资格证培训班;三是由县煤炭局培训中心举办十期特殊工种培训班(班组长二期、电机车、信号把钩工、绞车司机、安检员、瓦检员、爆破员、电钳工、探放水各一期),要求全县煤矿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四是县煤炭局年初对煤矿所有管理人员进行集中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五是县煤炭局年初要组织煤矿对所有普通从业人员进行全员培训,从业人员培训持证率要达到100%。3.开展谈心对话活动。为督促煤矿矿长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全面推动我县遏制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攻坚战工作,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与相关监管部门一把手对全县煤矿矿长和实际控制人进行谈心对话,主要内容包括: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煤矿安全治本攻坚“七条举措”》;同时就煤矿“四化”建设、关闭整顿、安全生产、劳动用工以及如何强化企业主体安全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讲解沟通(具体工作实施详见《新化县领导干部与煤矿矿长谈心对话活动实施方案》)。

二、排查阶段(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

(一)全面排查摸底。2014年6月30日前,根据全省煤矿整顿关闭政策要求,从资源情况、煤层开采条件、矿井安全生产系统状况、矿井技术管理条件等方面对照《七条规定》,逐井进行排查摸底,通过排查摸底,提出下列煤矿名单:

1.完成达到《七条规定》要求、可恢复正常生产的煤矿;

2.有资源、有资金、可实施脱胎换骨的升级改造煤矿;

3.具备机械化开采条件的煤矿;

4.没有资源、没有资金、整改无望的煤矿。

(二)严格落实真查、真停、真盯、真改、真验工作措施。

1.认真排查。一是安监站每月对辖区内各煤矿进行不少于2次的日常安全检查,驻矿安监员对所驻矿井每旬不少于1次下井日常检查,及时排查出煤矿存在的各种安全生产隐患;二是每季度最后一月的中旬定期进行季度安全大检查,以“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全面系统排查出煤矿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隐患排查要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三是及时开展专项整治,通过开展瓦斯专项整治、防治水专项整治、顶板专项整治、机电运输专项整治、打非治违专项整治、防灭火专项整治、“六大系统”运行情况专项整治等,有针对性的排查煤矿各大系统、各种灾害、各个区域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消除重大安全隐患。2.停产整顿。一是证照不齐或证照失效的煤矿一律实施停产整顿;二是未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一律实施停产整顿;三是存在超深越界的煤矿一律实施停产整顿;四是“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实施停产整顿;五是水害严重矿井未严格执行防治水措施的一律实施停产整顿;六是通风系统不完善、瓦斯抽采不达标、存在瓦斯超限等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一律实施停产整顿;七是人员定位系统、安全监控系统运转不正常的煤矿一律实施停产整顿;八是未通过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实施停产整顿;九是达不到三级质量标准化建设要求的煤矿一律实施停产整顿;十是安全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配足的煤矿一律实施停产整顿。3.严防盯守。一是重大活动与节日期间,各安监站与驻矿人员要加强对煤矿的监管,要以勤检查、勤督查、住矿盯守的方式,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节日期间煤矿平安稳定;二是对停产整顿煤矿落实“四人连锁”监管措施(乡镇安排1名领导干部和2名工作人员,煤炭局安排1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人员必须每天保证有一名人员轮流驻矿值班,要对煤矿的下井人数、作业地点等按规定要求监督煤矿落实到位,严格监督煤矿停产到位,严防煤矿明停暗开,杜绝违法违规组织生产。三是煤炭局工作人员必须对煤矿井下的各种安全隐患及时排查到位,并指导督促煤矿落实隐患整改,且按程序上报销号,每月对所驻煤矿下井检查不得少于两次,每月参加班前会不得少于四次。4.扎实整改。一是煤炭局要建立隐患整改跟踪督办制度,特别是强化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验收制度,允采允掘许可及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对全县煤矿在安全监管过程中检查出的所有安全隐患要建立整改销号台帐,对整改到位的安全隐患要及时销号,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安全隐患要明确督办责任人,并按相应规定对煤矿进行处罚;二是各煤矿企业要成立隐患整改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落实煤矿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三是带班矿级领导对井下现场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置,能立即整改的要现场值守整改到位,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交接给下一班,并做好交接记录。四是煤矿企业对排查出来的各种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安监站,要及时制定好整改方案,落实好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应急预案,确保隐患整改到位。五是安监站与驻矿人员必须及时指导与督促煤矿企业进行隐患整改,要精心指导,严格监督,安监站对辖区内煤矿要按月建立隐患整改销号台帐,并将所管辖煤矿每月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月度汇总,在每月5号前将上月的隐患整改情况汇总表报煤炭局调度室。六是煤炭局调度室每月8日前对全县煤矿上月的隐患整改销号情况进行汇总,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安全隐患要函告执法大队立案查处。5.严格验收。一是严格把好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关,春节后煤矿必须严格按开工、复工、复产三步走的程序进行复工复产工作,煤矿企业必须首先对职工进行为期一周的全员培训,然后安排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井下进行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对排查的隐患编制好详细的整改方案,按程序报相关部门严格审批之后才能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工,进行相关隐患整改工作,隐患整改到位后,再按程序申报复工验收,待复工验收合格后且相关整改工作到位,才能上报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进行复产验收,待复产验收合格后方可批准复产。二是严格复产验收标准,凡是存在系统不完善的煤矿坚决不能复产,未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坚决不能复产,存在超深越界的煤矿坚决不能复产,证照不全的煤矿坚决不能复产,未达到三级质量标准化的煤矿坚决不能复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坚决不能复产。三是严格验收纪律,煤矿的各种验收工作实行“谁检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降低标准进行验收或在验收过程中徇私舞弊的,一律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三、整改阶段(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整改阶段是遏制我县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攻坚战的关键阶段,各煤矿企业和相关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全面完成攻坚战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坚持落实煤矿关闭整合与煤矿准入机制相结合,夯实煤矿安全基础工作。

1.坚决落实关闭整合工作。根据国办发[2013]99号文件要求及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全面摸底全县煤矿的开采技术条件,资源储量、资金投入、安全状况,针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关闭整合煤矿的标准和条件,制订工作方案。凡是存在:资源枯竭和超深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或停产整顿期间发生一般事故的;不服从监管、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违规组织生产的;开采技术条件复杂煤层赋存不稳定,经停产整顿仍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达不到三级标准,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走向长度不足2000米,或资源储量不足200万吨,其他矿井走向不足1000米,资源储量不足70万吨的;灾害严重,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防治的;经营不善,安全投入严重不足的;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完成技改,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依法关闭的煤矿,一律实施关闭整合。通过直接关闭一批,整合提高一批,提能改造一批,到2015年底,全面完成小煤矿关闭淘汰工作。

2.严格安全准入。一是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的高瓦斯和瓦斯矿井;二是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90万吨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三是对现有保留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停止扩大产能核定工作;四是对所有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增加安全标准;五是强化煤矿企业瓦斯和水害防治能力的评估;六是加强煤矿“五职矿长”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任职资格审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及履职情况的监管;七是强力推进“六大系统”建设,严把“六大系统”验收关。

(二)加强矿井水害防治。一是逐矿建立和完善矿井水文地质资料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配备专业防治水工作队伍和专门探放水设备,严重水患矿井必须配备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二是制订《新化县深化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各矿利用煤勘二队提供的水害普查报告,结合矿井调查走访资料,制订好矿井防治水方案,划好矿井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位置,做好水患防范“预测预报”工作,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探放水原则,严禁剃头下山开采,严禁带压开采,禁止采用电煤钻代替探水钻从事探放水作业。三是对水患严重矿井实施重点监管,将晏家、湘新、联合、建新、算溪、大塘冲、兴华、稠木、芦一等矿井列为水害治理的重点对象。四是稠木矿区为全县煤矿防治水示范矿区,制订矿区防治水专项方案,建立矿区联合防治水机制,利用二年时间,全面提升矿区防治水能力。

(三)深化煤矿瓦斯专项治理。一是煤矿必须建立以煤矿负责人为核心的瓦斯防治工作责任体系,以煤矿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为核心的瓦斯防治技术体系。二是煤矿必须采用正规采煤方法,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达到通风能力并实行分区通风,每个采区必须设置专用回风巷。三是突出矿井必须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认真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瓦斯先抽后采,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四是要全面普查突出矿井瓦斯基础参数,建立瓦斯灾害程度台帐,开展瓦斯治理区域预测、效检、验证和评价;五是要建设芦二、兴华煤业、大同、复兴等4处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六是继续开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兼并重组,直至依法关闭。

(四)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一是拟投资1400万元全面升级改造县安全生产监控信息平台,实现全县煤矿县域联网,同时建立温塘二级信息平台;二是促进煤矿加大安全投入,依靠现代信息技术,打造“数字化矿山”,全面完善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未安装人员定位系统的大同、红寨、韩家山、桑梓、湘新等矿井在2014年6月30日前安装到位,大同、复兴、联合、兴华煤业、雄兴、焕二、焕新矿业、田兴、桑梓、联新等矿井在2014年10月31日前建立紧急避险系统;三是县煤炭局成立技术服务中心,为推进煤矿信息化平台建设提供技术支撑,为煤矿企业解决难点问题和疑点问题。四是建设芦一、芦二、乐田、祥星、兴华煤业、稗冲、玖威矿业、韩家山、金鸡山等9对信息化示范矿井,要求达到以下标准:1.煤矿调度室必须建筑坚固、清洁卫生,采用空调设施和抗静电地板,有可靠的防潮、防尘、防火、防盗、防雷设施和接地装置且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2.调度室值班制度、值班员岗位责任制和调度室领导值班责任制及监控系统与人员定位系统布置图上墙,且监控系统与人员定位系统布置图应每月修改、按季绘制,并于每季度未上报局安全生产调度室;3.调度室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1台工作,1台备用,取用电源电压稳定,配有备用电源,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少于2小时;4.必须明确一名矿级领导分管调度室工作,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调度值班员和不少于2人的操作维修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专职调度值班员和操作维修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会计算机操作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5.煤矿调度室应建立监控系统运行日志、监控设备维护及管理台帐、瓦斯超限处理台帐、瓦斯监控日报表、瓦斯检查记录台帐、测风记录台帐、“一炮三检”台帐、探放水台帐、防突台帐、安全隐患整改销号台帐、矿领导带班下井台帐、调度员值班台帐等12种台帐、报表,其中瓦斯监控日报表应每天打印并报矿长、技术负责人和分管副矿长审查签字;6.监控系统必须具有故障闭锁、瓦斯断电仪、瓦斯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同时实现县域联网;7.监控系统所使用的设备、必须安全可靠,属国家认定许可的合格产品,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符合矿用产品规定的光缆连接,且光缆必须距其它动力电缆上方0.2-0.3m距离悬挂或敷设;8.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配足配齐甲烷、风门开关、温度、一氧化碳、风速、压力、水位、局扇开停等传感器,且必须跟随工作面的推移及时调整位置。并且管理要达到以下要求:监控系统与人员定位系统要运转正常、数据资料保存时间不少12个月、煤矿不能擅自对网络设备及软件进行改变。

(五)启动机械化升级改造。规划保留的煤矿,以推行采煤、掘进和运输机械化为重点,全面推进煤矿机械化开采方法革新,实现安全与效益双赢。凡是煤层赋存较稳定的中厚缓倾斜煤层,采区走向长度400米以上的矿井,要率先实行机械化采煤。所有掘进工作面全部实现机械装载,煤巷半煤巷鼓励实行机掘,运输长度超过1500米的平巷,垂深超过50米的斜巷,一律采用机械运送人员,采区鼓励实现带式运输,最大限度减少串车运输,推广使用过程控制,视频监控,集中管理新技术,新模式。2014年确定芦一、芦二、兴华煤业、铜车坝等四对矿井进行机械化采煤试点技术攻关,取得成功后,全县强制推广。2014年底前,努力把芦一井建设成为掘进机械化示范矿井,把兴华煤业建设为采煤机械化示范矿井。力争用2年时间,所有煤矿实现机械化运送人员,采区带式运输煤炭,75%的煤矿煤巷、串煤巷实现机掘,50%的煤矿实现机采。

(六)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一是由县人社局严格监督煤矿按程序招聘员工,统一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考试、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统一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煤矿从业人员一律年满十八岁,不准招童工,井下作业人员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二是由县煤炭局监督煤矿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切实按要求配备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等;三是由县安监局监督煤矿对职工进行健康体检,所有煤矿职工每年必须检查身体一次,要真正保护好职工的身体健康和正当权益;四是按照国家相关文件政策要求,督促全县煤矿企业严格执行煤矿工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七)严厉打击证照失效非法采煤、超层越界开采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打非治违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以“四取缔”为工作重点,严格取缔无证或证照失效、非法违法承包、超深越界、多井多头多面超定员超强度生产,坚决淘汰落后产能、非正规采煤方法、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设施、工艺和材料,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确保矿业开采有序化、产业发展健康化,真正实现一对矿井只有一个法人主体、一套生产系统和一套安全管理班子。

四、验收阶段(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

(一)验收程序。对整改完成的煤矿,由煤矿提出书面申请,由新化县煤矿安全生产攻坚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煤炭、安监、国土等相关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按程序恢复生产。

(二)验收标准。各煤矿企业必须达到以下标准方可恢复生产:

1.必须“四证一照”齐全有效,存在无证或证照失效的,不得复产;

2.必须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职能机构和人员,“五职”矿长配备不全的、未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不得复产;

3.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进行全员安全培训的、三项岗位人员未持证上岗的,不得复产;

4.必须在批准区域生产,超层越界的、改扩建煤矿在改扩建区域内生产的,不得复产;

5.必须坚持正规开采,煤矿生产水平、采区、工作面未形成2个以上安全出口、未形成负压通风的,不得复产;

6.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煤矿主扇停开的、违规串联通风的、无风微风循环风的,不得复产;

7.未通过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矿井,不得复产;

8.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未建立地面抽放系统或者抽放系统未正常运转的、未配备相关瓦斯抽采达标和防突基础参数检测基本设备及仪器仪表的、未配备20人以上瓦斯抽采和防突施工队伍的、未编制年度瓦斯抽采计划的、乡镇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未配备大功率放炮器坚持全井撤人地面放炮的,不得复产;

9.必须严格控制瓦斯超限,未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的、瓦斯超限未按要求处置的、监控系统未正常运转的,不得复产;

10、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水情不清,未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不得复产;

11.尚未解除停产整顿指令的矿井,技改任务未完成矿井,质量标准化未达标矿井,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未实现联网、监督部门不能实现随机抽查安全监控运行情况矿井,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未安装矿井,不得复产;

12.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到位的,不得复产。

(三)验收纪律。验收工作组要全面把好验收质量关,严格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切实做到合格一个,放行一个。对降低标准进行验收或在验收过程中徇私舞弊的,一律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2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曾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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