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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曾维峰 2014-03-13 13:4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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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政办函〔2014〕31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

  通 知

  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为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全面促进我县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娄底市煤矿安全监管实施办法》(娄政办发[2006]3号)、《新化县煤矿安全监管实施办法》(新政办发[2006]8号)等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职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负属地管理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安监、煤炭、国土、公安、电力、人社、煤炭税费统征办等相关职能部门,依照职能分工,在职能范围内,对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负监管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要整合力量,强化责任,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对各矿实行团队监管、驻矿联动,确保安全监管落实到位。

  二、明确职责

  县煤炭局:负责对全县所有煤矿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每个煤矿安排一名驻矿技术人员,每月对所驻煤矿下井安全检查不少于两次,对地面各系统检查不少于三次(停产整顿矿井每月下井检查不少于一次和地面检查不少于两次),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技术指导,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根据有关规定和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对煤矿实施停产整顿和监督隐患整改,并负责组织复工复产的验收审查。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煤矿矿产资源合法开采进行有序管理,负责对煤矿非法开采和超深越界行为进行依法打击,确保煤矿合法守界开采。每矿明确一名监管责任人,每季度至少对每一个矿的守界开采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将监管责任人名单和检查结果报煤安领导小组,并对越界开采的煤矿依法处理到位。

  县安监局:负责对煤炭行业和涉及煤炭管理的相关部门进行综合监管,监督乡镇、煤炭局安全监管和国土资源局对超深越界监管的履职情况和工作效果,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公安局:负责对煤矿火工产品的管理,严格按程序批供火工产品并加强对火工产品储存、保管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对停产整顿矿井的火工产品供应严格按煤炭部门核准的数量限供或停供。配合国土部门对非法开采和超深越界的行为依法打击。

  电力局和电力公司:负责规划电力供应,凭煤炭主管部门提供的合法煤矿名单办理供电手续,配合煤炭主管部门对停产整顿的矿井限制电力供应,严禁向非法煤矿供电或在供电辖区内出现向非法煤矿转供电。

  人社局:负责抓好煤矿职工工伤保险,严格监督煤矿依法招聘员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统一参加社会保险,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清理女职工从事井下作业和煤矿企业使用未成年人的工作,规范煤矿劳动用工行为。

  煤炭税费统征办:要与各产煤乡镇通力配合,严格对停产整顿矿井的煤炭销售进行严格限制,凡是下达停产整顿指令的煤矿严格禁止销售煤炭,确保停产整顿到位。按月向煤安领导小组报送各煤矿销售情况。

  相关产煤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安排业务熟悉责任心强的领导分(主)管煤矿安全工作、配足配齐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和驻矿人员,强化监管措施,负责对煤矿企业主体责任和带班下井等各项制度的督促落实;负责对停产整顿矿井安排一名领导、二名工作人员负责驻矿盯守,严格按照审批的整改方案控制下井人数,确保停产整顿期间停产到位,并督促煤矿企业落实隐患整改。

  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和纪委效能监察室:要切实加强对所有涉及煤炭管理的相关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及时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2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曾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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