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函〔2014〕32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实行煤矿安全隐患整改保证金制度的
通 知
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煤矿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监管力度,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各类煤矿事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实行煤矿安全隐患整改保证金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隐患整改保证金缴纳主体
全县现有保留矿井必须缴纳安全隐患整改保证金。
二、安全隐患整改保证金缴纳标准
(一)9万吨/年及以上矿井缴纳安全隐患整改保证金50万元。
(二)9万吨/年以下矿井缴纳安全隐患整改保证金30万元。
三、安全隐患整改保证金的管理
(一)全县煤矿企业缴纳的安全隐患整改保证金由县煤炭局统一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二)凡发现煤矿企业未按要求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的,由县煤炭局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经济处罚,罚款直接从安全隐患整改保证金扣除(具体安全隐患整改保证金的奖罚标准另行规定)。
(三)扣除安全隐患整改保证金的,县煤炭局应下达书面通知,同时,被扣除安全隐患整改保证金的矿井必须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之内足额补缴安全隐患整改保证金。
(四)被扣除的安全隐患整改保证金转为罚款后,经批准可将其罚款列为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奖励相关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管部门的相关安全监管人员。
(五)年度内未被扣除安全隐患整改保证金的煤矿将安全隐患整改保证金直接转到下年度。
(六)矿井资源枯竭或其它非事故原因关闭,该矿井按规定程序办完关闭手续后返还其安全隐患整改保证金。
(七)安全隐患整改保证金管理要秉承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由县煤炭局定期向煤矿企业公布安全隐患整改保证金账目及扣除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煤矿安全隐患整改保证金必须在2014年3月20日前交县煤炭局。
(二)对未按要求缴纳及未按时足额补交安全隐患整改保证金的矿井,一律停办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并采取“三停”措施。
(三)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销号制度,隐患整改须按照“五落实”原则进行,确保安全隐患按期整改销号到位。县煤炭局要及时督促煤矿制定安全隐患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全面跟踪督促煤矿企业落实隐患整改。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隐患整改安全投入不足或整改不彻底的要进行加倍处罚,拒不整改的要进行关停。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2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曾维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