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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区小餐饮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来源:县法制办 编辑:曾维峰 2013-10-22 10: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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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HDR-2013-00016

新政通〔2013〕15号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小餐饮服务行业经营行为,努力打造安全放心、整洁卫生的小餐饮服务环境,巩固我县省级卫生文明县城创建成果,根据《食品安全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等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城区开展小餐饮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凡正在从事餐饮服务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主动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申报,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许可条件的,在办理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后,再向工商局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对完全不具备条件或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予以取缔。

  二、小餐饮服务行业经营户须规范经营:

  (一)凡从事餐饮服务行业的,应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证照,证照须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二)食品原料进购管理规范,原料购进台账、食品添加剂台账、餐厨垃圾台账齐全;有专(兼)职餐饮食品管理员,餐饮服务管理制度健全并上墙公布。

  (三)店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无乱搭乱建、出店经营等现象;店内功能布局合理,食品加工区与就餐场所要相对分开,操作间要安装抽油烟设施,无交叉污染。

  (四)与外界相通的门窗须设置纱门、纱窗、网罩,下水管道保持畅通,餐具消毒、“三防”(防蝇、防鼠、防尘)设施齐全,运转正常。

  (五)餐厨垃圾须存放在封盖箱内,并及时进行处理;不乱泼、乱倒脏水,无环境污染和噪音扰民等现象。

  三、各职能部门应提高服务意识,加强监管,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宣传和指导,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欢迎社会各界对小餐饮行业经营进行监督,监督投诉举报电话:3215312(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新化县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十月八日

来源:县法制办

编辑:曾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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