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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抗疫,有哪些法律责任?看完这些就明白了

来源:新化新闻网 编辑:曾斌初 2020-02-08 19: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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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处于关键时期,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深入了解疫情防控有关法律知识,促进各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联合市司法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布我市已查案例处理情况,倡议全社会一起行动携手共筑抗击疫情的法治防线。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属于法定传染病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二、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单位和个人的法律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三、对妨害疫情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政府有关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款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拒绝强制隔离、疑似感染者和处于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不服从管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感染者,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五、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编造和传播谣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六、出入境人员违反规定逃避检疫,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一)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二)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疫情防控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要承担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八、在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暴力或者通过信息网络等方式,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医护人员等从事防控疫情工作的人员以及来自疫区的人员,情节严重的,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侮辱罪、诽谤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九、在疫情防控期间高价销售口罩、防护服、消毒药剂等物品,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防护服、消毒药剂等用品以及涉及民生的基本物品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十、制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以及假药、劣药的,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等防治、防护用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非法捕猎、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和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要接受的法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聚众扰乱医疗秩序,致使医疗机构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要承担的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处理,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十三、上班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算工伤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附件

涉新冠肺炎疫情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情况

一、娄星区

2月2日,娄星公安分局水洞底派出所接到水洞底镇疫情指挥部举报:有网民在某微信群故意发布“我是一名(新冠肺炎)感染者”“我就想感染别人”“进去(公安局)就进去呗”“反正我想进去(公安局)”等一系列引发社会恐慌的言论。接到举报后,该所立即组织警力开展调查,并于当天抓获嫌疑人邓某(男,28岁,水洞底镇人)。经审讯,邓某既不是湖北返乡人员,也没有和湖北或湖北返乡人员接触。2019年10月其到湘潭打工,2020年1月初返回娄底,之后并未离开过娄底。为进一步核实邓某身体状况,娄底市中心医院对其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为身体状况良好,未见异常。目前,邓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被娄星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二、冷水江市

1月28日,冷水江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网上流传“冷水江三尖镇刘某某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已死亡”等谣言信息。经查:1月28日,欧某(女,37岁,冷水江市布溪办事处人)、段某某(女,40岁,冷水江市沙塘湾办事处人)、范某某(女,38岁,冷水江市沙塘湾办事处人)、周某(男,37岁,新邵县大新镇人)等四人分别在微信群或微博内故意转发“冷水江市三尖镇刘某某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已死亡”的谣言信息,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29日下午,冷水江市公安局相继抓获欧某、段某某、范某某、周某等4人。到案后,欧某等4人均对自己在网上传播谣言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同时表示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冷水江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对四人进行了依法查处。

三、双峰县

1月25日双峰县彭某群(男)在其单位工作群里转发了一条内容为“双峰诸家村蒋某今天已去世的消息是真的,请各位亲人高度重视”的消息。经双峰县公安局核查,认定该信息为虚假疫情信息,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双峰县公安局对彭某群进行了依法处理。

1月27日,金开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报警称:1月25日14时许,印塘乡印塘村南冲组村民李某(女)在村组微信群编造并散布了一条内容为:“全组同胞注意,刚刚得到消息,印泉榨油的谢某的儿子己感染,被娄底防疫部门接走,大家外出一定小心”的谣言。之后,该消息经多人转发,引起了群众恐慌,造成不良影响。现双峰县公安局现已对李某做出行政处罚。

四、新化县

1月27日,新化县人民政府下达应急文件,根据要求,上梅街道成立防疫工作组,对相关门店劝导暂停营业,1月29日,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发现闵某的门店依然在营业,工作人员责令其马上关门停业,闵某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执行,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经上梅派出所查证后,闵某因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被依法行政拘留。

2月1日开始,游家镇人民政府根据上级要求,在游家村设置体温检测分流登记服务点开展疫情防控工作。2月4日上午,驾车途径该检测点的伍某兵、杨某兵、杨某红三人极不配合检查登记工作,并谩骂、推搡工作人员,造成恶劣影响。新化公安迅速处置,目前,伍某兵、杨某兵、杨某红三人均因阻碍执行职务被依法行政拘留。

自1月28日开始,奉家镇人民政府经上级批准,在与溆浦交界的墨溪村设立体温检测分流登记服务点,开展疫情防控工作。2月4日,村民邹某望不服从大局,盲目地认为该检测点会加大墨溪村村民感染病毒的风险,前后两次到检测点吵闹,甚至将工作帐篷拆除,导致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新化县公安局奉家派出所在接到报警后迅速处置,将违法嫌疑人邹某望带离。经教育,邹某望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目前,邹某望因阻碍执行职务被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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