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HDR-2015-00014
新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
通告
新政通〔2015〕11号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积极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有效促进文明卫生县城建设和城乡环境整治深入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下列区域在任何时候燃放烟花爆竹:
1.县城区已建成命名的主次干道和公共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3.机关、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敬老院等人员聚集地区;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风景名胜区和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7.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8.资江风光带、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
9.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
二、县城区(东至工业园、南源叉路口,南至体育馆、天河新村,西至三中路口、环城路,北至北塔、老年公寓)范围内除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在限燃区域内,除春节(农历腊月二十八日至正月十六日)等重要传统节日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由城管部门会同上梅镇、上渡办及社区在规定可燃放时间内设立烟花爆竹燃放点,并组织做好安全燃放工作。燃放单位或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未及时清除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清除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在县中心城区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须经公安部门依法许可方可实施。
五、对违反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由城管、公安、安监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对劝阻或者举报有功者将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劝阻、举报人的,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举报电话:12319)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新化县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8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新化县人民政府
编辑:曾维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