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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化县廉租住房保障申报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曾维峰 2014-05-23 09:2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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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政办发[2013]28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化县廉租住房保障申报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上渡办事处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新化县廉租住房保障申报审核暂行办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

  新化县廉租住房保障申报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县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据《湖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2]111号)、《新化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2]3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分为实物配租(分配廉租住房)和租赁补贴(发放租赁住房的补贴资金)两种方式。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有关乡镇指定专门机构、安排分管领导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申报审核工作。各有关社区(村)安排专人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调查核实。

  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房管、车管、公积金等部门向住房保障部门提供准确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申报审核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列支,单列审批,专项使用。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保障范围所在社区(村)非农业户口,在当地工作或居住1年以上的居民。

  2、申请人属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

  3、申请人属城市低保户或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市人均年收入60%的低收入家庭。

  4、申请人家庭无轿车、商铺等私有财产,且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未出售、赠与或自行委托变卖房产。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均未享受过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第七条 申请和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程序:

  1、申请人到所在社区(村)提出口头申请。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必须是与户主同一户口簿中登记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

  2、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对申请人的户籍、人口、收入、住房情况采取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为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出具证明。

  3、申请人到县廉租住房申报登记处申报、初审、登记。

  廉租住房申报登记处是全县廉租住房保障统一申报、初审、登记的专门窗口。在该窗口申报须提交如下证件(原件)、资料:

  (1)社区(村)证明(全县统一的制式证明);

  (2)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须提供相关证明);

  (3)是低保对象的须提交低保证或低保存折。

  登记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认真细致审查申报资料。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工作人员先进行书面登记(填写登记表中申报对象的相关信息、签署“同意受理”意见和工作人员姓名、申报对象签名、复印并装订相关证件资料),再进行电脑登记。

  4、审核。

  县廉租住房申报登记处每月28日将当月初审合格并已进行登记的对象名单提供给有关乡镇。乡镇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在申报审核表上签字盖章)。审核结果移交到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单位,根据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房产、车管、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提供的档案信息,对已纳入和拟纳入保障对象的保障资格进行审查。

  5、社区公示。

  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将审查核准后合格对象的名单汇总,提供给各有关乡镇分社区公示。

  6、集中审批、公示。

  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将社区公示后无异议的对象报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的合格对象名单在政府政务网上集中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保障对象。

  7、实施。

  实物配租采用电脑抽签轮候的办法实施。货币补贴:前一年度已纳入保障的对象,经审核审批后,仍符合条件的,其补贴资金按季度发放。不再符合条件的对象自下一个季度起停止发放;当年新增的拟保障对象,经审核审批后,符合条件的,其补贴资金从当年第四季度起开始发放。

  第八条 申报、登记、审核的有关资料由登记处按社区(村)编号、汇总,并专柜收存、专人保管。

  第九条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不予受理;已保障的依法依规予以取消和追缴。

  第十条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为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依规依纪处罚、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自2014年起,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当年拟新增保障对象的申报、初审、登记时间。6月30日后申报的对象,经登记处初审,如符合申报条件,作为下年度的申报对象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 2014年前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按本办法重新申报、初审、登记。自2015年起,上年度已纳入保障的对象当年不需再申报。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分配及管理按照《新化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实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条款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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