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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旅游景区门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曾维峰 2014-04-25 11: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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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化县旅游景区门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上渡办事处管委会,国有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化县旅游景区门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8日

  新化县旅游景区门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我县旅游景区综合管理力度,规范景区门票经营管理工作,推动全县旅游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48号)、《湖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湘价服[2012]152号)、《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景区是指新化县境内的梅山龙宫、紫鹊界梯田、大熊山、油溪河漂流、紫鹊界漂流等已经收取门票和其他新批准收取门票的景区(点)。

  第三条 旅游、财政、税务、物价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全县各景区门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旅游景区使用的门票样式由各景区设计,按管理权属由税务部门监制。门票票面的明显位置上要标明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第五条 各景区售票处显著位置分别用中、英文等或两种以上文字公示门票的种类、游览项目、价格、售票办法及优惠对象、幅度等,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各景区应配备票务专职(或兼职)保管员,负责门票的保管,领用,回收登记,核算等工作。

  第七条 因门票调价,霉变,重新设计等原因,造成库存门票报废,由所在景区管理处及时清理造册,交税务部门销毁。

  第八条 建立景区门票管理、使用季报制度。每季10日前将本景区上季的游览人数、游客人数及构成、门票执行情况,按管理权属上报县旅游局及价格主管部门,国有景区门票收入应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免票人员外,所有游客均需一人一票,凭票进入景区。

  第十条 对旅行社组团(凭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导游证、旅行社的委派单和行程单)、县内单位和经营性企业组织的10人以上的会议团队经景区管理部门批准后,给予适度的门票优惠。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可凭有效证件购买优惠票(半票):

  (一)身高在130cm以上的儿童;

  (二)60—69岁的老年人凭身份证、老年证;

  (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民政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本人身份证;

  (四)现役军官、未满60周岁的军队退休干部凭有效证件;

  (五)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凭身份证和学生证。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进入景区可以免票:

  (一)新闻媒体记者凭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记者证在景区内进行采访报道;

  (二)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

  (三)身高在130cm以下的儿童;

  (四)持有有效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景区内开展执法活动的;

  (五)持有效证件的现役士兵、残疾人;

  (六)持有有效居民身份证件、摄影家协会会员证、旅游景区采访拍摄证(三证齐全)的省级(含娄底市本级)以上摄影家协会会员;

  (七)经景区管理机构批准,在景区内从事经营摄像、商品销售、餐饮等服务的人员(需办理景区工作人员证);

  (八)持有有效证件的宗教人士及其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人员(无宗教场所的旅游景点除外);

  (九)经批准进入景区施工的单位或个人;

  (十)居住在景区内的居民(凭居民身份证)。

  第十三条 景区内所有公务活动实行赠票制。由县旅游局下达各景区每年赠票数额(民营景区赠票数额按景区与政府的相关约定办理),各景区在每年年初将赠票及时上交县旅游局。

  (一)县委、县政府举办的重大接待活动,县级及以上各职能单位因检查工作确需进景区的,经县政府分管旅游的领导批准,到县旅游局办理赠票事宜,凭票进入景区。

  (二)县内各行政事业单位、乡(镇)及驻新单位的其他公务接待活动需要进入景区的,一律购票,10人以上可以适度优惠。

  第十四条 因处置森林火灾、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进入景区的相关单位车辆和人员,适用特别通行办法。

  第十五条 景区管理部门应加强景区入口管理,严格审查免票手续,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假公济私,违规进入景区游览。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不购票强行进入景区或者强行带人进入景区的,应责令其补交票款;对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门票征管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严守纪律,认真履行售票、验票职责。凡门票征管人员卖假票、废票、收款不给票或违规无票放行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追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授权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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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曾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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