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卷烟零售户:
至2013年底,我局于2009年发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依法需要办理延续审批手续,换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1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湖南省烟草专卖局2013年烟草专卖许可证换发工作实施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指导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许可证的换发工作坚持依法操作,确保办理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对许可证期限届满,申请人依法提出延续申请的,除有按规定不予延续的情形外,应当依法予以延续,换发许可证。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开许可证换发工作的相关信息,对许可证期限届满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受理申请,进行审查,确保程序公正、结果公平。
(三)便民原则。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应将许可证换发的条件、程序、期限、时间及其他相关信息以适当的方式通知辖区卷烟经营户,以便广大零售户及时了解、及时办理,避免因信息不畅通损害经营者利益。
(四)合理布局原则。卷烟零售点不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网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逐步调整,达到规定要求。
三、工作目标
以许可证的换发为契机,组织开展对违法违规持证户的清理,加强许可证的规范管理,不断提高许可证管理水平,夯实专卖管理工作基础。
四、许可证换发的范围和方式
全县换发许可证的范围:许可证有效期截至201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许可证。
五、工作时间安排与步骤
全县许可证的换发自2013年9月1日起开始至2014年2月28日结束。
(一)启动部署阶段(2013年9月1日- 9月10日)。
(二)全面换发阶段(2013年9月10 - 12月31日)。集中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延续申请,换发许可证。
(三)检查总结阶段(2014年1月1日- 2月28日)。组织对许可证换发工作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与处理。
六、许可证换发的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新化县烟草专卖局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通过集中分期分批发布公告、上门送达宣传资料等方式,把提出延续申请的期限、途经、应当提供的材料、逾期不提出延续申请的后果等情况告知持证人。
2.新化县烟草专卖局在换证期间利用服务窗口,指定专人负责受理许可证换发的相关业务及咨询服务(地址:新化县烟草专卖局办一楼办证服务大厅,电话:0738-3211918,电子邮箱:LDXHZM05@163.COM)。
3.持证人依法提出许可证延续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原许可证正副本;
(3)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及复印件;属租赁房屋的,须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及出租方的房屋权属证明及复印件;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其中借用他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过期、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视为无效的工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一栏无卷烟零售项目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再提交许可证延续申请。
原许可证正副本发生损毁或遗失的,应当提交损毁或遗失的有效证明。
4.申请与受理流程:
(1)申请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许可证延续申请,为了避免许可证转让行为,除特殊情况外,应当要求原许可证持证人亲自办理许可证延续事宜。
(2)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其基本信息进行详细登记。其中许可证登记事项中经营地址信息必须详细记录到县(区)、乡镇(村)、街道(路)、门牌号地址,市政部门未进行详细规划的,应当设定参照物进行登记。
(3)对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送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6)受理或不予受理许可证延续申请,都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者《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审查与核发
1. 烟草专卖局审查持证人提出的许可证延续申请时,应当审查下列材料和内容: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符合法定形式;
(2)持证人及其经营能力、条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3)持证人是否有严重违法行为等不予换证的情形;
(4)持证人是否有依法应当注销许可证情形;
(5)其它需要审查的其他材料和内容。
2.对于持证人为自然人,许可证延续申请时委托他人办理或长期由他人代为经营的,应当严格审查是否存在转让许可证的行为。
3.根据我县实际,卷烟零售户申办许可证,其经营场所与住所无法做到相对独立的,卷烟零售户申办许可证时,由申请人自己明确经营场所和住所的范围划分,并在办证人员实地核查记录上签字予以认可的,可以视同具备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条件。
4.持证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提出许可证延续申请的,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符合法定延续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证正副本、《持证须知》送达申请人,换发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延续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持证人,说明不予延续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收回原许可证,拒绝交回原证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予以公告作废。
5.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根据持证人的申请,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七、换发许可证时不予延续情形
(一)申请人不具备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资金的;
(二)申请人不具备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或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三)因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
(六)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八)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九)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十)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制品经营业务的;
(十一)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后,持证人未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变更申请,自收到责令变更许可证通知书30日内仍拒绝变更的;
(十二)停止经营业务1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或办理了停业手续、停业期届满后未申请恢复营业的,经烟草专卖局公告3个月后未申请歇业或申请恢复营业的;
(十三)领取许可证后满6个月未依法开展烟草制品经营活动的;
(十四)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五)持证人经营主体、企业类型或者经营地址发生改变的;
(十六)持证人的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周边和儿童娱乐场周边的且距离不符合合理化布局规划要求的;
(十七)持证人的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十八)持证人的经营场所位于外资商业企业的经营场所以内的;经过股权转让或合伙财产转让,申请人股东或出资人出现外商投资企业或者个人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及其经营场所的认定以工商部门登记为准)。
(十九)在提出零售可许可证延续申请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十)在提出零售可许可证延续申请时,提交的许可证正副本是涂改、伪造、变造的;
(二十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十二)其他依法不予以延续的情形。
对于有第一项至第十八项规定情形的,行政许可机关应区别不同情况,先行作出以下处理:
1.对于有第一项至第七项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局可以在其许可证期限届满前,依法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2.对于有第八项至第十五项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在其许可证期限届满前,依法注销其许可证。
3.对于有第十六项至第十八项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局可以在许可证期限届满前,依法撤回许可证。
八、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在作出准予延续许可证决定的,换发的许可证有效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具体期限可根据湖南省烟草专卖局零售终端建设意见及以下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定:
(一)本人意愿。本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不超过5年的经营期限。
(二)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在5年以内的,许可证换发时,许可证的有效期以租赁合同的期限为准;续租的,卷烟零售户可以申请延续。
(三)营业执照有效期限。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
(四)在上一次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的守法经营情况。可根据零售户在上一年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守法经营情况决定该户不超过5年的许可证有效期限。
(五)所在街区可以预期的城市拆建改造情况。如所在城市可以预期的拆迁改造导致零售户某一申请条件无法满足的,发证机关可以决定该零售户的许可证有效期限,但最长不超过预期改造日期。
(六)其他可以预期的情况。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新化县烟草专卖局
编辑:曾维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