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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化县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文明委 作者:佚名 编辑:曾维峰 2011-12-21 11: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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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发〔200919

中共新化县委办公室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化县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梅苑开发区,上渡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

《新化县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新化县委办公室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414

新化县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评选表彰文明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推动创建活动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人民群众移风易俗、改造社会、建设美好生活的伟大创造,是群众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重要载体,是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任务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扎实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大力提高单位文明程度、干部职工文明素质和促进单位业务发展的有效形式。

第三条  文明单位是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联合授予的三个文明建设成果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文明单位必须是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显著,业务工作实绩突出并位于同行业前列,在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业务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方面卓有成效,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先进单位。

第四条 

来源:文明委

作者:佚名

编辑:曾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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