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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文明学校评选工作的通知

来源:文明办 作者:佚名 编辑:曾维峰 2011-12-21 11: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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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明委[2010]03

 

关于组织开展文明学校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进一步推动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切实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努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校园,县文明委决定在全县各中小学、幼儿园组织开展新化县文明学校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包括全县各中小学校、幼儿园以及社会力量办学等建有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级各类学校。

二、评选标准:基本标准是:1、班子清正廉洁,在师生中有较高的威性;2、教学质量突出,社会对办学水平表示满意;3、内部管理规范,无明显违纪犯法行为;4、教师为人师表,学生成长健康;5、文体活动丰富,文化氛围浓厚;6、安全措施到位,校园及周边秩序良好;7、设施条件达标,办学条件良好;8、环境整洁优美,师生生活舒适。

三、评选组织:活动由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直接领导,由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文明办联合组成的“文明学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文明办)具体负责,最后由县委、县政府批准命名。所有文明学校将由县委、县政府授予“文明学校”牌匾,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文明学校的命名实行届期制,原则上每两年一届,期满后重新申报。

四、申报要求:各申报学校必须在620日前向县文明学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材料,包括申请报告、申请表(按要求填写清楚,单位名称一律用全称并加盖公章)、与创建工作有关的工作总结以及达标项目的相关原始材料等。并在提交申报材料起一个月内,要公开张贴“文明学校申报公示”。

五、评先原则:评先工作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把关,宁缺毋滥以确保入选学校的先进性和示范性。凡发现弄虚作假、存在问题隐匿不报的,取消评选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评选。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新化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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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文明办

作者:佚名

编辑:曾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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