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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编辑:曾维峰 2011-12-21 11: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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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评选表彰文明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推动创建活动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人民群众移风易俗、改造社会、建设美好生活的伟大创造,是群众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重要载体,是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任务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扎实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大力提高单位文明程度、干部职工文明素质和促进单位业务发展的有效形式。

第三条  文明单位是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联合授予的三个文明建设成果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文明单位必须是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显著,业务工作实绩突出并位于同行业前列,在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业务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方面卓有成效,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先进单位。

第四条  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和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之列。

第五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提高单位文明程度和业务水平为目标,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主要任务,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吸引群众广泛参与各种形式的创建活动,为县委、政府提出的“科学发展、加速赶超”目标营造优良的环境。

第六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简称文明委,下同)组织实施,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工作和主要领导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文明办,下同)负责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规划、组织、协调、调研、督查和创建指导工作,负责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标准

 

第七条  文明单位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领导班子坚强有力。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完成党委、政府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以身作则,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职工对领导班子的满意率高于85%。领导班子重视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干部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参与各项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努力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做贡献。

2.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引导干部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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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编辑:曾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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