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防止疫情蔓延扩散,及时快速切断疫情传播链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从快从重惩治处理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不主动报备、谎报瞒报旅居史与健康状况等不落实或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属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返)新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密接者或次密接者,个人不主动报备(电话报备和入湘系统报备),谎报、瞒报、漏报、迟报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和健康状况等涉疫信息。
(二)居家隔离或健康监测期间不配合、不如实、不及时上报健康信息,未按规定要求随意外出,自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到人员密集场所。
(三)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商户门店、餐饮饭店、娱乐场所、农贸市场、影剧院等人员相对密集的公共场所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业主、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不主动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不履行排查、上报、测温、验码、消杀、核酸检测等防控措施,瞒报、漏报疫情地区来(返)新人员。
(四)疫情防控期间,进出火车站、汽车站、高铁站等公共交通场站和医院、商场、超市、KTV、酒吧等人员密集区域,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拒不配合体温检测、扫场所码、查验健康码等疫情防控措施。
(五)不主动配合人民政府和公安、疾控、医疗机构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伪造、变造核酸检测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核酸检测证明文件。
(七)编造涉疫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散布传播。
(八)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
(九)经过疫情防控交通健康服务站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
(十)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
二、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酌情需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涉嫌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居民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主动关注外出地区是否发生疫情,主动了解中高风险区划定情况和防疫知识,合理规划行程,避免前往疫情地区。外省及有疫情发生地区来(返)新人员要主动报备,各单位要主动排查上报人员信息,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全社会要群防群控,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
特此通告。
新化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8月6日
来源:新疫防指
编辑:曾斌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