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人民政府文件
新政发〔2013〕16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对管辖范围内的工业 项目行使29项新化县级经济管理权限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上渡办事处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各单位,驻新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湘发[2009]4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体系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25号)精神,建立对内全封闭、对外金开放的园区运行机制,真正打造办事不出园、服务“一站式”的优质高效园区,实现县域工业经济赶超跨越发展,经2013年第3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和第7次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按照“精简高效、方便快捷、能授则授”的原则,自2014年1月1日起,将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原由有关县直部门实施的24项行政许可事项(见附件1)和5项非行政许可事项(见附件2),委托授权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实施。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上述县直部门不再受理上述许可,已受理的未办结卷宗由开发区管委会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开发区行使相关县级部门职能时,一律使用“新化县××局(2)”公章,在全县范围内,实行“委托授权、备案监管”的“一站式”服务,即开发区经委托授权后直接行使相关职权,县职能部门只负责登记备案和工作监管。对由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统一核发的各种证书,经职能部门在证书土加盖法定印章、部门及开发区登记证号后,由开发区政务服务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发证、年审等事宜,有关职能部门不再重复办理。 在县级职责范围之外,开发区需上报市以上的文件,经开发区审查后,县职能部门不再审查,只需主要领导签发并加盖公章。新化县经济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项目,如需前往省、市相关部门办理有关证件和审批等事项时,县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全力支持配合和服务。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出台规范性文件,对相关职能部门服务开发区项目建设的情况进行专项考核,并计入年度绩效考核总分。 委托授权之后,相关县职能部门驻开发区的派驻机构囱行消失。相关县职能部门按县编办核定的编制数和开发区的工作要求,择优派驻专业技术人员,经开发区审查同意后,报县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富余人员由原派出单位自行消化。所有派驻人员今后除编制在原单位以外,工资、福利、考核等均由开发区统一管理。 附件:1.县人民政府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24项) 2.县人民政府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实施的非行政许可事项(5项) 新化县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7日 附件1 县人民政府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实施的 行政许可事项(24项) 一、县发改局(1项) 1.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二、县住建局(2项)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3.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三、县规划局(4项) 4.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垃审批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7.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规划许可 四、县环保局(6项)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9.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 10.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 11.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12.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审批 13.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 五、县国土资源局(4项) 14.临时用地许可 15.供地许可 16.出让土地使用权续期许可 17.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 六、县经信局(2项) 18.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审批 19.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 七、县城管局(5项) 20.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 21.临时占用(基建占道)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22.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23.城市规划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24.大型户外广告(店牌)设置经营审批 县人民政府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实施的 非行政许可事项(5项) 一、县发改局(1顼) 1.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审批 二、县圈土资源局(3项) 2.建设用地预审 3.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4.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三、县城管局(1项) 5.影响古树名木的建设工程避让和保护措施审批
附件2
编辑:曾维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