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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娄底市委文件 娄发〔2009〕8号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曾维峰 2014-09-25 11: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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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娄底市委文件

娄发〔20098

 

 

中共娄底市委

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

(2009年4月21日)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产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结合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1、坚持科学发展,突出项目建设,加强管理创新,优化资源配置,集聚发展要素,打造经济引擎,凸显产业园区在市域经济中的引领、集聚、支撑、加速功能,把产业园区建成思想解放的先行区、行政效能的示范点、新型工业化的承载地、市域经济的增长极。

2.产业园区要立足统筹规划,突出区域特色,实行错位发展,围绕“三基地、一中心、一枢纽”(新型能源原材料基地、特色装备与先进制造业基地、文化与生态旅游休闲基地、区域性商贸集散与现代物流配送中心、区域性交通枢纽),结合县市区域经济特点确定主导产业。省级产业园区主导产业原则上不超过3个,主导产业的产值占园区总产值的比重应达到50%以上。

二、理顺管理体制

3.市:县两级分别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挂帅的产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解决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4.市产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产业园区管理办公室(暨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办公窒),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承办产业园区设立、扩规的审核申报工作,制定全市产业园区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通报产业园区工作进展情况,做好产业园区的宏观管理、协调、服务、考核和督查等工作。  

5.各级产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分别为同级党委、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同级党委、政府在产业园区内行使有关职权。金市产业园区可实行由产业园区管理园区内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区政合一管理模式。已经实行区政合一管理模式的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尚未实行区政合一管理模式的,可以所在地的村组为基础调整行政区划,组建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将产业园区所在地的村组成建制划入产业园区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

6.娄底经济开发区内设机构和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原则上按正科级机构配置。县市区省级产业园区内设机构可按科级机构配置,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原则上按副科级机构配置。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接受派出单位和产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的双重管理,其主要负责人由产业园区和派出单位共同协商后,由派出单位党组向产业园区党委发出任免公函,经产业园区下发任免通知。派出单位干部的考察考核,出产业园区负责,抄送派出单位作为依据。派出单位干部的评先评优,以产业园区评定为依据,评定等次作为派出单位评定依据,派出单位不再另行评定。  

7.创新产业园区用人机制,按照“精干、务实、效能”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选优配强党工委和管委会班子,党工委书记可以兼任管委会主任,其他人员实行全员竞争上岗。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可与产业园区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实行双重管理。产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坚持公开招聘、择优选用。人事、编制部门应加强指导、监督。原则上不再新安排复退军人、转业干部、改制企业人员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到产业园区。支持产业园区实行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的办法,形成按绩定酬、审批备案的工资激励机制。

三、落实管理职能

8.娄底经济:开发区享有市一级综合经济管理权限,县市区省级产业园区享有县一级综合经济管理权限。

9.政府职能部门在产业园区内所行使的职能,能授权的直接授权给产业园区管委会,不能直接授权的则委托其在产业园区的派出机构管理。

10.对规划、建设、国土、财政、工商、公安等不能直接授权到产业园区管委会的政府职能部门,在省级产业园区设立分局或派出所。按照“充分授权、全程代理、园区企业办事不出园”的要求,由同级产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政府法制部门依法制作授权书,明确直接授权或委托授权的政府职能部门行政许可权、行政执法权和其他职权授予的范围与流程。政府职能部门按照要求履行授权法律手续,确保授权到位。

11.设有派出机构的市室政府职能部门对娄底经济开发区上报省以上的文件,设有派出机构的县市区政府职:能部门对县市区省级产业园区上报市以上的文件,都不再审查,由主要领导签发并加盖印章。涉及到由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统一核发的各种证书,由职能部门在证书上加盖法定印章、登记证号后,委托产业园区管委会相关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发证、年审等事宜。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不再重复履行职权。

12.省级产业园区依法依规行使同级政府授予和职能部门委托的各项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各项审批和发证工作要及时到相关职能部门备案,接受指导和监督。如发现有违规行为,相关职能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同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权收回授予、委托的职权;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四、保障土地供给

13.娄底经济开发区和县市区省级产业园区设立政府土地  储备分中心,搞好土地储备,实行滚动开发。通过总量平衡、  内部置换等方式,支持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存量土地不在产业园区范围的,可依法依规进行置换。

14.优先安排和保障产业园区用地指标,产业园区年度土  地利用计划实行单列。改进土地供给方式,对产业园区分片规  划的开发用地,实施项目捆绑批次供地。对按年度耕地占补平  衡有困难的,以全市为区域总体平衡。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后  仍不能在全市区域内实现占补平衡的,市、县两级政府协调国  土资源部门争取省内实行异地占补平衡。

15.产业园区实行统一征地、开发和出让。认真执行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关规定。对未经政府批  准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与建设内容不符合的,收回土地使用  权。 

16.坚持集约用地、节约用地,控制产业园区内非生产性  用地,提高产业园区投资强度。国家级产业园区土地开发利用  投资强度不得低于3000万元/公顷,市级直属省级产业园区投  资强度应在1800万元/公顷以上,县市区直属省级产业园区的  投资强度不得低于l200万元/公顷。产业园区内生产性项目用  地不得低于产业园区规划面积的60%。

五、提供财政支持

17.条件成熟的省级产业园区建立一级财政,设立金库。      

18.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时,对娄底经济开发区比照一级  财政对待;县市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时,对辖区内的省级产业  园区比照一级财政对待。 

19.市、县两级财政建立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和工业发展基金,用于产业园区重点项目的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金周转。建立产业园区主导产业特别奖励制度,加大对产业园区主导产业的财政支持力度。

20.产业园区土地出让收入的地方提留部分全部返还产业园区。适当增加产业园区商业用地指标,产业园区内的土地开发经营收益全额用于产业园区建设。产业园区内城市资源经营收益全部归产业园区所有。

六、拓宽融资渠道

21.加大银行对产业园区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银行与产业园区、园区企业三方联络协商机制,推广“银、区、企”三方协作的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抵押、可动产抵押等灵活多样的信贷办法。支持产业园区采取政府扶持、企业股份合作方式,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解决园区企业贷款难问题。

22.积极探索对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进行风险投资的有效方式。政府积极引导、扶持民间资本、投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投资者创办创业投资公司。鼓励有条件的产业园区组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司,通过市场运作筹集建设资金。

七、抓好招商引资  

23.进一步确立围绕产业园区招商引资的战略思想,招商政策向产业园区倾斜,招商力量向产业园区聚合,招商项目向产业园区集中。

24.建立招商引资激励机制,产业园区要对招商引资引进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各级政府对产业园区要按贡献给予奖励。乡镇、街道办事处引进项目放在产业园区的,各地财政部门要制订税收分成办法。

25.整合全市招商引资信息资源,由市商务局牵头,建立全市统一的人脉资源库和招商项目库,实现信,共享、合作共赢。

26.建立产业园区韶商引资联动机制和责任目标体系,建立由同级党委、政府分管园区和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牵头,招商局和产业园区为主,发改委、经委、工商联、贸促会、侨联、台办、商会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调度招商引资工作情况,加强县市区、产业园区之间的区域合作和优势互补。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下达产业园区招商引资任务,明确招商引资责任,并按实际到位资金进行考核。对招商引资工作业绩突出的干部,要优先提拔重用。    

27.配优配强产业园区招商引资工作力量,组织招商引资小分队长年招商、驻点招商和上门招商,推进产业链招商和以商招商,加大重大项目引进的力度。  

八、优化发展环境    

28.进一步规范产业园区办事流程,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在产业园区建立统一的办事窗口,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全程代理、限时办结”制度,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

29.对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兴办工业企业应由同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收取的规费全部免收,经营性项目规费地方提留部分全额返还产业园区,各项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对按规定应该收归中央和省里的部分规费,由产业园区设立窗口,统一收取,地方提留部分全额返还产业园区。禁止产业园区外的部门、单位直接向园区企业及开发项目收取费用。

30.国家扶持乡村发展的有关政策,以及发改、经委、科技、建设、农口等部门的项目安排,要向产业园区倾斜,特别是高新技术项目,要向产业园区集中。电力、交通、电信、广电、供水、煤气等部门要全力支持产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

31.严格控制职能部门对产业园区和产业园区企业的各类检查。要坚持“检查不进园”的原则,对必须进行的例行检查,授权派出单位负责;对法律规定必须进行的特殊检查,职能部门要提前将检查计划抄送产业园区管委会备案,检查时产业园区管委会派员协同。未经允许进行检查的,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32.加强对产业园区工作的考核,实行目标管理。产业园区工作要作为县市区三个文明建设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33.对产业园区重点考核经济发展指标,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商、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四项工作要列入考核内容(其中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不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产业园区所辖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重点考核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民生改善等指标,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

34.严格控制产业园区参加会议的人数和次数。会议举办单位不得因参会人员的级别、人数而影响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项目资金的安排、考核评比的分数。

九、搞好环境保护

35.产业园区要认真执行国家环保政策,履行环保责任,落实环保措施,建立严格的环境准入门槛,禁止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进入产业园区。

36.产业园区建设和选址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并进行整体环境评价,产业结构、功能分区应符合环保评价要求。

十、加强督查落实    

37.市、县两级党委、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产业园区管理办公室、优化办等部门,对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产业园区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的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专项督查,并赋予督查组直接向党委常委会提出处理建议的权力,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政令不畅、整改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视情给予诫勉、免职处理。

 

                                                                      中共娄底市委办公室

                                                                       2009429日印发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曾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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