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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打击非正常上访行为的规定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杨尚勤 邹常辉 编辑:曾维峰 2014-09-04 1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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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民有权依法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进行缠访、闹访或非正常上访,对于公民合法的上访行为,应当给予保护。

  二、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机构应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确定具体人员,在法定时限内,做出明确的结论,同时做好解释工作。

  三、信访人在信访时有过激行为的,公安机关要立即对其进行法律告知,并予以训诫,必要时要求其限时离开。不听劝诫的,由公安机关立即取证并强行带离现场。

  四、非正常上访行为是指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已经依法解决,或者已经受理,正在办理之中仍继续上访,采取暴力、威胁或者静坐、打横幅、围堵各级国家机关大门等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的上访行为,具体表现为:

  (一)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新华门、外国驻华使(领)馆,省、市、县(市、区)党政机关等非信访场所上访的行为;

  (二)在国家机关办公场周边地区、广场等重要场所或重大活动期间的主要场所非法聚集、滞留、围堵出入口、游行、示威或者采取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摆状纸等方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三)信访时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和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传染性物品等危险物品,采取自伤、自残、自杀、跳楼,或采取传播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摆放尸体、骨灰盒等容易造成公众心理恐慌的手段相要挟的行为;

  (四)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教唆、幕后操纵他人上访,或者信访时有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

  (五)滞留、占据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婴幼儿及其他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行为;

  (六)信访时出现拦截、强登机动车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者堵塞道路、阻断交通等破坏交通秩序的行为;

  (七)信访时纠缠、侮辱、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扬言实施杀人、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等恐吓威胁(包括短信、网上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人身安全,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伤害他人的行为;

  (八)以信访为名,阻挠干扰企事业单位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等正常秩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信访时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五、对非正常上访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予以治安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尤其是曾因非正常上访行为被拘留,行为人再次非正常上访的),依法予以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公安机关是依法打击非正常上访行为的责任主体,公安机关的管辖以信访人经常居住地为原则,对管辖地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确定。

  七、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娄底市公安局、娄底市司法局、娄底市信访局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对疑难的缠访、闹访、非正常上访案件要及时进行集体研究。

  八、执行本意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娄底市公安局、娄底市司法局、娄底市信访局联席会议进行解释。

  九、本规定自二0一0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六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杨尚勤 邹常辉

编辑:曾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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